
建築法於民國84年8月增訂第77條之2明定,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及內政部指定之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室內裝修必需申請審查許可。內政部另於85年5月29日訂頒『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』據以管理。
依內政部函頒規定,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除了一般營業場所之外,尚包括實施都市計畫地區6層以上集合住宅。
此外,內政部並於96年2月26日指定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,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外,任一戶有增設廁所或浴室,或是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之情事者,仍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。
臺北市政府為了強化市民辨認裝修場所是否依法申請審查許可,自95年6月15日起,凡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建築物室內裝修,施工期間應於場所出入口,大樓公布欄及電梯出入口等明顯處張貼「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」,以資辨識。 至於「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」之內容,除了載明裝修地址、施工期間及申請人、施工廠商等資訊外,並應戳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備查章或審查人員的執業圖記。張貼數量得視個案實際需要由申請人決定,但至少張貼1張,並於張貼後拍照存證,竣工後檢同竣工照片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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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酒家、酒吧、酒店、酒館。
4. 保齡球館、遊藝場、室內兒童樂園、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泳場、體育館。
5. 旅館類。
6.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。
7.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、咖啡廳、茶室、食堂。
8. 公共浴室。
9. 博物館、美術館、資料館、圖書館、陳列館、水族館。
10. 寺廟、廟宇、教堂、集會堂。
11. 電視(電影)攝影場。
12. 醫院、療養院、孤兒院、養老院、感化院。
13. 銀行、合作社、郵局、電信局營業所、電力公司營業所、自來水營業所、瓦斯公司營業所。
14. 總樓地板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司團體辦公廳。
15. 總樓地板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、汽車庫。
16. 幼稚園、小學、中學、大專院校、補習學校、總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。
17. 使用電力(包括電熱)在37.5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在200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。(但政
府開發工業區內工廠應由內政部委託經濟部工業局管理)
18. 車站、航空站、加油站。
19. 殯儀館。
20. 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(公寓)。
21.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。包括證券交易場所、托兒所、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、網路資訊休閒
場所等。
(一) 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。
(二)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(網咖)。
(三) 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、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:
內政部於96年2月26日以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令指定「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」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,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,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:
1. 增設廁所或浴室。
2.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。
建築物室內裝修,除了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,裝修過程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、防火避難設施、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,亦不可涉及違章建築行為。舉例來說,若於自宅增設室內梯,將上、下樓層間的樓板局部拆除,即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。有些住家則未經核准擅自將連接陽臺的外牆拆除(俗稱陽臺外推),或在屋內搭建夾層屋(俗稱樓中樓),均屬違章建築行為,絕無法藉由室內裝修程序得以合法化。再者,有些人覺得自宅進出安全梯間出入口的鋼製防火門不夠氣派,乃私自改為玻璃門或木製雕花門;由於防火門之設置係為確保安全梯間的防火區劃,擅自更改成不具防火時效的玻璃門或木製雕花門,是為法令所不容許的。
依建築法第8條規定,建築物的『主要構造』,係指基礎、主要梁柱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。建築物室內裝修時,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,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。如需局部更動主要結構時,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許可;其結構安全並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土木、結構專業技師檢討安全無虞後簽證負責。另外,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份之更動,需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,始得為之。